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高等教育研究所主要是通过系统地研究大学生的培养模式,进行教育改革的探索和研究,推动各种有效的教育和教学方法及手段的改革,总结办学经验;同时积极关注世界和国家高等教育的潮流,促进学院教学研究的健康发展,逐步提高学院教学质量,提高学院在教育教学工作上的知名度,为促进高教事业的发展作贡献。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高等教育研究所章程>>>>>>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高等教育研究所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高等教育研究所(简称高教所)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原则,经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简称学院)批准成立的、对高等教育进行专门性研究的教育研究机构。
高教所成立的宗旨是系统地研究大学生的培养模式,进行教育改革的探索,推动各种有效的教育和教学方法及手段的改革,总结办学经验;同时关注世界和国家高等教育的潮流,促进学院教学研究的健康发展,逐步提高学院教学质量,提高学院在教育教学工作上的知名度,为促进高教事业的发展作贡献。
第二条 任务
1、 组织、开展有关教育和教学方式方法的学术讨论;
2、 组织、开展高等教育科学的调查研究;
3、 承担各级各类高等教育的研究课题。
4、 为学院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咨询参谋等工作;
5、 普及高等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高等教育与教学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并向学院的其他老师推广介绍。
第二章 成员
第三条 加入条件
凡是热爱高等教育研究事业,热爱华软教学工作,承认本所章程,均可自愿加入,并提出书面申请,经本研究所批准后颁发聘书,即成为本所全职(或兼职)研究人员或特约顾问研究人员。
第四条 成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对研究所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2、有参加本所活动和在本所联系的刊物上发表论著的权利;
3、有优先获得本所有关资料的权利;
4、有使用本所所有设备、资料、办公室的权利。
(二)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1、遵守本所章程,遵守本所条例,执行本所决议,关心本所工作;
2、积极完成本所分配或委托的工作任务;
3、积极进行高等教育有关资料的搜集、整理,撰写研究论文;
4、大力开展理论联系实际,促进高等教育发展与华软教学改革的课题研究;
5、成员必须保证论文的真实性,所呈交的论文系个人或小组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如果在论文中依法引用他人的成果,均需做出明确标注;
6、全体成员的论文(与本所相关的)应先交由成员会议进行争论、辩论后,再发表。
第五条 知识产权
凡是在学院或研究所任职期间所进行的研究项目,其成果在发表时必须明确注明“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如果是高教所立项的研究成果,必须注明“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高等教育研究所”,在成果鉴定和申报各类奖励时也必须做明确标注。对项目所取得的专利、经济效益等其它成果必须向研究所汇报。
学院及本所享有以任何方式发表、复制、公开阅览、借阅以及申请版权、申报奖励等权利。成员在离校后继续发表或使用学院或研究所的研究成果或与该成果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果时,署名单位仍然为“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
第六条 研究所保护本所成员的正当权益。成员有突出研究成果或特殊贡献者,本所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建议学院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成员有辞聘自由。对不履行职责,不按期完成任务者,研究所有权解聘。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八条 高教所设所长一名,下设秘书组、外联组、学术组三个工作小组协助所长完成高教所的工作。
第九条 秘书组负责日常工作。主要包括日常的办公室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新闻的发布与宣传等工作;外联组负责加强对外联络,负责对外学术交流等工作,联系社会上有影响力的刊物,负责和外界取得联系,获取最直接的外部信息,联系文章的发表。学术组负责课题的研究和立项,其具体职责是:
1、制定研究计划,总结研究工作;
2、召开有关学术的会议;
3、组织研究人员进行有关课题的讨论、研究以及发表论文。
第十条 小组成员的工作均为义务工作,还必须同时参与课题研究小组;
第十一条 研究工作以课题研究小组为单位开展,以课题带动小组,每个课题设立一名小组负责人,研究所的成员可自由组合,对相关项目进行研究。每名成员必须至少参加一个课题的研究;
第十二条 本所可聘请德高望重、教学斐然,关心支持高等教育理论与应用研究的专家、教授为名誉顾问和学术顾问。
第十三条 例会制度。为了保证交流的顺畅及时,也为了创造谈论、辩论、研究的氛围,实行例会制度,在每学期末确定下学期召开例会的具体时间,成员们按时出席例会,探讨各种问题。
第十四条 定期出版内部刊物。由秘书组负责内部刊物的发行,内容涵盖有关的最新动态,成员们的各类观点等信息。
第四章 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本所是学院的组成部分,经费来源主要为学院拨款、校外教研经费、学院专项教研项目拨款(含配套经费)、其他拨款等。
第十六条 经费的使用原则遵循以需为重、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秘书组单独建帐,独立核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从二O O六年六月二十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高教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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