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信息科学研究所是由学院批准成立的以华软的学科设置和办学特色为依托,专门对信息的采集、表示、组织(静态、动态)、传输、存储等信息科学进行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机构。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信息科学研究所章程
总 则
第一条:本所宗旨
1、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信息科学研究所是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简称学院)批准成立的、专门对信息科学进行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本所作为学院的机构,为涵盖在各个学系的信息科学多个分支领域提供一个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和研究的氛围,促进学院各学科方向知识的相互学习和相互渗透,并在此基础上组织相关课题的纵向或横向的研究。
2、本所以研究为主,以华软的学科设置和办学特色为依托,鼓励应用型、复合型学科、文理渗透的研究课题,鼓励中青年教师参与课题研究。
3、本所坚持学风严谨、学术自由,尊重个人独创、又要团队协作;提倡谦虚谨慎,反对弄虚作假;注意理论指导,重视应用研究,激励创新和灵气;循序渐进,戒浮躁重实效;注意与教学相结合。
4、本所既是华软产学研的孵化器,又是教学资源的调节器,教研相长,欢迎全院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情况下,到研究所参与课题研究。研究所根据学院教学需要,选派全职人员兼职教学。
5、研究所坚持联系社会,联系企业,联系各教学系,走应用型研究道路,努力争取研究成果可转化为生产力,按贡献大小分配劳动成果。
第二条:本所任务
1、受学院委托宣传、贯彻与落实有关科研政策和法规,在学院指导下参加学院科研计划、规划的制订;
2、受学院委托参与组织科技展览及科技宣传报道;
3、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4、做好研究课题档案的整理、归档以及科技成果和科技资料的保密工作;
5、提出研究所的年度工作计划,经学院批准后执行,年终向学院做工作报告。
第一章 全职和兼职研究人员的组成
第三条:凡是热爱华软教学工作,热爱信息科学研究事业,承认本所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并经本研究所批准,即可成为本所全职或兼职的研究人员或特约顾问研究人员。全职研究人员必须是某一课题的负责人,全职人员由研究所根究学院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在校内外招聘,报学院审批。校内兼职研究人员由本人申请,研究所审批聘任,任期一年,可以续聘,校内兼职研究人员可担任某一课题的负责人。校内兼职研究人员没有新增加的薪酬。
第四条:成员享有的权利
1、参加全所组织的科研活动,对研究所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2、在本所帮助下开展科学研究,成果可在相关学术刊物上发表;
3、有优先获得本所有关科研资料的权利;
4、有使用本所所有设备、书刊、办公室的权利。
第五条:成员应尽的义务
1、遵守本所章程和管理条例,执行本所决议,热爱本所工作;
2、积极完成本所分配或委托的工作任务;
3、积极进行信息科学有关资料的搜集、整理;
4、大力开展理论联系实际,促进交叉学科、产学研的课题研究。
5、成员必须保证论文的真实性,所呈交的论文系本人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如果在论文中依法引用别人的成果,应做出明确标注。
第六条:本所研究人员完成的论文及相关的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本所及学院。学校享有以任何方式发表、复制、公开阅览、借阅以及申请专利等权利。本人离校二年内发表或使用本所研究项目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或研究项目)时,署名单位仍然为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
第七条:研究所保护成员的正当权益。成员有突出研究成果或特殊贡献者,本所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建议学院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研究人员有辞聘自由。对不履行职责,不按期完成任务者,研究所有权提前解聘。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九条:信息科学研究所设学术组、秘书组两个组织机构。设所长一名,所长助理一名,由学院任命,任期二年。每个课题设负责人一名,兼职参加者若干名,课题结束,研究小组解散。
第十条:所长主持本所全面工作,并担任某一立题的负责人。所长助理协助所长工作,并参与其中一个课题的研究。
第十一条:研究所每个成员最少参加一个课题小组,其工作均为义务工作。各小组可自由组合,研究工作以课题研究小组为单位开展,对相关项目进行研究。
第十二条:本所可聘请德高望重、教学斐然,关心支持本所工作的专家、教授为名誉顾问和学术顾问。
第四章 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研究所全职研究人员每年需完成论文式的工作报告一篇,课题结束时写成果报告,成果呈现形式:论文、专著、精品教材、软件、硬件、产品。全职研究人员完成2~4节/周教学工作量,或主持专题讨论班(2节/周)。成员的业绩由自己填报,所长评核后呈报学院。
第十四条:课题负责人要定期向研究所所长汇报研究进展情况,组织课题参与者开展讨论时,要做好记录,每一课题按立项的要求,进行年度总结或结题。研究成果可申报省市科研立项或科研奖项。
第十五条:课题参加者的业绩由自己填报,课题负责人评议,经所长审核后送各教学系作年终考核及职称晋升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本所是学校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在成立初期其经费由学校全额划拨,以后视本所的发展而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经修改后,从二O O六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归信息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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