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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本院新生入学,必须持有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凡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及其它不符合招生条件要求的严重疾病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患有不属于招生条件不允许的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但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可以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治疗费用自理,所交费用予以部分或全部退还本人。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情确已好转,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学院复查合格,学院教务处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校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只有办理了注册手续,才能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经批准请假但逾期两周未注册者,亦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学院对未按期注册的学生,要按病假、事假或旷课如实记载;从学期开学第一天起,连续三天向教务处报告本学院学生注册情况,并附上未到校学生的名单。
第六条 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而未经批准复学的学生,不能注册。
第二章 成绩考核、记载办法与鉴定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课程均须进行考核。各课程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形式进行考核。笔试可用闭卷或开卷形式。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F)。考核成绩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一般占70%),平时考核成绩为辅(一般占30%)。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考核,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约各占50%。平时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学习态度、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实验、上课考勤等情况综合评定。军训课、实习、实验课、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均实行考查。
第九条 考试统一安排在期末复习考试时间进行,考查应在期末复习考试之前的课内进行完毕。公共体育课的考试在课内时间进行,不占用学期末的考试时间。
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请参阅“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考试及成绩管理规程”。
第十条 考试试卷由主讲教师根据本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按同等难易程度及份量拟订两套。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经第一、第二考官审核后由系主任批准,送教务处按有关规定选取试卷印制。教师应提交校对、打印好的试题,以防止印制错误。教学内容和要求相同的课程,应组织统一命题考试,并统一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 为便于统计成绩,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A),80-89分为良好(B),70-79分为中等(C),60-69分为及格(D),59分以下为不及格(F)。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某门课程的考核,须事前持有关证明,向系申请缓考,经学院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该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按正常考核记载成绩。未办理缓考手续或未经批准缓考而缺考者,以旷考论。旷考必须重修;缓考不及格者也必须重修。
因突发事件来不及办理缓考手续者须凭有关证明材料补办缓考手续。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正常考试:
1.缺课(含旷课和请假)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2.平时欠交作业或不参加实验累计达到总数三分之一者;
有上述情况者,若自行参加考核,其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四条 凡擅自缺考即为旷考。旷考者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注明“旷考0” ),由教务处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参加补考。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注明“作弊0”
),不准参加补考,必须重修该课程。
第十五条 对跨学期安排的课程,应分学期考核,不及格者按学期办理补考或重修手续、计算补考学分。
第十六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程,不及格者不能毕业,按结业处理。体育课考核以平时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期末考试综合评定。学生因伤病或特殊生理原因不宜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者,持学校医疗机构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教育发展部同意、学院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体育保健课的学习,不能免修。
第十七条 学生所学课程学期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2. 重修课程须按学分交纳重修费用。
3. 第一次重修考核不及格者必须考核成绩在40分以上才能参加第二次重修。每门课程只能重修2次。
4.选修课程不及格者,可重修或选修其它课程,以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学分。
第十八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由辅导员结合学生平时表现,写出符合实际的评语。对个别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学生毕业时,应对其在校期间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作出全面的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科学文化素质、综合能力、劳动、健康状况等。
第三章 退学与试读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 全部课程1/2不及格,令其退学。
2. 休学或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 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4. 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 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者;
7. 操行评定累计两次不及格者;
8.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所作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错误行为者,作勒令退学处理:
1.在校期间有两次考试作弊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51学时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退学,由学院提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处审核,广州大学校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处理离校的学生,返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国有或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
2.经诊断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或患有其它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由原单位接收。
3.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
4.对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
第二十三条 勒令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四条 凡属第二十条第1款而须退学的学生,在办理退学手续以后,可申请试读。具体规定如下:
1.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试读一年。试读期间,凡属一年级第一学期已达退学规定者,随原班参加正常学习和活动;其他的随低一年级参加正常学习和活动;
2.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期间无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3.试读期间一学期内有一门必修课程或限选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应予取消试读资格。取消试读资格后不得再以任何形式继续在校学习;
4.试读生在试读前两学期所修课程考核达到合格者,可以免修;不合格者则须重修;
5.试读期满,各方面表现良好者,由本人申请,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处审核,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可以恢复学籍,随试读所在年级按正常学生继续学习;
6.在校期间最多只能试读一次;
7.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须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试读费;
8.试读期间若有考试作弊或其它违纪行为者,立即作取消试读资格处理,并不得再以任何形式继续在校学习;
9.凡符合转为试读生规定的学生,接到试读通知一个月内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按自动放弃试读资格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能试读:
1.考试作弊或其他违纪者;
2.受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纪律处分者。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准转专业、转学,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特殊生理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专业课程1/2不及格,其它课程及格,可申请转专业;
5.复学或因其它原因被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若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可转入相近的专业学习,但必须补修该相近专业未修读过的必修课和限选课。
6.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认为确实必要时,可在征得学生同意的情况下,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3.定向生未经定向地区(单位)同意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学院申请。有关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学院范围内转专业,须经所在系及拟转入系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并报广州大学;
2.转入其他学校者,须经两校同意,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发文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办理转学审批手续必须备齐下列材料:学生转学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学习成绩单、最近三个月内的体检表、操行评定意见书、转出(入)学校校一级的审核意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的审批意见;
4.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年的五、六月份办理。具体操作参照《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缺课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2.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签署的意见),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书,方可休学;
3.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4.因病休学学生,应回家疗养,不能在学校食宿。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
5.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由本人申请,经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处审批,可准许停学,保留学籍一年。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停学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二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或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复学申请书及休学证明书向学院申请复学,由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处批准;
2.因伤病休学者,应交县级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本人体格检查“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书,并经学校复查合格,认为可以坚持正常学习,方可复学;
3.休学、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4.经批准复学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批准复学通知书到学校报到注册,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自动放弃复学处理;
5.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六章 考勤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 考勤
1.学生在本院学习期间,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2.考勤由任课教师进行。小课每节考勤,大课每节随机10-20%考勤。
第三十五条 请假
1.学生因故必须请假时,要向系提出申请。病假要有医院或者学院医务室证明。事假和公假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学生请假:一天内由任课老师批准;一周以内由系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3.请假的学生回校后,要及时向学院销假,否则按无故旷课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或者续假手续的学生应及时通知学院,回校后在一周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处分
1.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六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毕业班不设此种处分);(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屡教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2.学生在一个学期旷课累计:在20学时内(含20学时)由学院通报批评;在21-30学时内给予警告处分;在31-40学时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41-45学时内给予记过处分;在46-50学时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毕业班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达到51学时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各系要把旷课达到21学时以上(包括21学时)的学生名单及时报到教务处,由学院统一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报高等专业技术教育处备案。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毕业
1.毕业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各类课程,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各类课程的最低学分和总学分者,准予毕业。
2.提前毕业
个别学业优秀的学生,德、智、体合格,提前取得本专业毕业所规定的学分,可以提前毕业。
3.毕业证书的发放
毕业证书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证件签领。在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请人代领,代领者必须有本人的代领委托书和有效证件。同时,代领者必须持有本人的有效证件。
第三十八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修读了各类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1.必修课程、限选课程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2.没有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者;
3.没有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最低总学分者;
4.体育课和军训课不及格者;
5.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第三十九条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因未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重修时需按学校当年规定交纳重修费用,重修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经重修仍有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重修,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因操行评定不及格者,结业后一年也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表现确有显著进步者才能换发。
第四十条 延长年限
对于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由于学习困难未能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专科生可以申请延长三年的学习时间。延长后仍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作结业处理。延长的学年按学校有关规定收费。
第四十一条 肄业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达到一年,经过考核所学过的80%课程取得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所学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为了加强《大学英语》课程的教学,特作以下规定:
1.《大学英语》分两个学期开设,每一学期按一门课程对待。第一学期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2.第二学期课程结束,学生必须参加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统考成绩加平时成绩的15%作为该课程学期成绩,最高不能超过100分。成绩不及格者,可继续参加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按实际统考成绩记载;或参加重修,重修结束时,由广州大学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处组织命题考试,其成绩作为课程成绩记载。 |